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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有負擔,可申請退還出售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減輕負擔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有負擔,可申請退還出售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減輕負擔

(臺中訊)民眾王小姐因家裡成員增加,舊家的空間已不敷使用,因此換了空間較大的新家。但新屋價格較高,賣出舊家的價金扣掉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還不夠支付新房子的價款,怎麼辦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而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使用及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處設立戶籍。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稅後,重購土地須管制5年,期間內如有移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地戶籍如果需辦理遷出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 如果對土地增值稅課徵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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