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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相關釋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所得稅法的修正,95年度起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已經可以全額列舉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惟其認列範圍的規定為何?又個人繳納歷年積欠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如何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自95年度起,納稅義務人如係採列舉扣除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可以將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全數列報減除,惟其繳費者必須是同一申報戶內的成員始得適用。例如:甲先生育有2子A、B,由於A的所得較低,故甲依附為A的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並由A負責繳納保險費,但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則由適用稅率級距較高的B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由於甲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不是由本人或同一申報戶的B所繳納,所以不能申報列舉扣除;又甲非A申報戶內的受扶養親屬,因此A繳納甲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亦不能做為列舉扣除。此外,要特別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如申報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因受扶養者非屬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支出是不得做為列舉扣除的。 二、由於前述全民健康保險費之列舉扣除係不受金額限制,因此,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內成員,自95年度起,繳納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歷年積欠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自繳納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聯絡人:審查二科鄔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551) 9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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