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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停徵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歷年來均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經營態樣為購入商務旅舘整修後再予以出售,係以買賣房地為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中,除少數為出租資產之租金收入外,出售房地收入約11千餘萬元,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17百餘萬元,甲公司除將出售土地除成本予以個別歸屬外,相關費用及利息支出並未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分攤,而係列為應稅所得項下減除。經該局將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個別辨認歸屬,屬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按出售土地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予以分攤,利息支出大於利息收入部分,按購買土地之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分攤,並按出售及未出售土地成本比例計算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屬當期費用部分因土地出售前有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再按全部免稅收入占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之比例分攤計算之,該局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重行核算後補徵甲公司稅額2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係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申報所得稅時應注意免稅所得相關成本或損費分攤規定,以維正確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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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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