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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 金管會:迂迴轉讓特定人仍應核課贈與稅

有關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的課稅問題,財政部昨 (十)日核釋,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就不算是贈與行為,不過,用迂迴方式無償 轉讓新股認購權給特定人,還是應該核課贈與稅。 依據財政部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的內容,公司辦 理現金增資時,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原股東屬於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 利,就不構成贈與行為。而原股東雖然在形式上放棄認股,不過實質上還是藉由對公司董事 會的掌控,讓公司將這些還沒有認購的部分在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由特定人認 購時,並以指定人為特定人,在符合特定情況下,就算是用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給 特定人,應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表示,這些情況包括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公司為限、原股東對公司 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直接或間接的掌控力、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 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限、以及每股認購價 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這些適用實質課稅原則的案件,在之前就已經贈與的,都可以補稅免罰,但以後贈與 而且還不申報贈與稅,除補稅外還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 參照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其股份比 例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即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不足分認一新股,得合併共同認購 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 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該在超過免稅 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違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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