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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遺產稅或不計入遺產土地信託利益 國稅局:無免徵遺產稅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昨(十九)日表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果受益人死亡,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並且分別就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內容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計算遺產價值。

國稅局也指出,如果是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而信託利益是金錢以外的財產時,就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的時價為準。並說明,信託財產雖然是免徵遺產稅或不計入遺產的土地(像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不過,被繼承人(受益人)所遺留的是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而不是「土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繼承人列報了十五筆地號的土地不計入遺產,不過,經過查核這些土地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辦理信託登記(自益信託),所以分別按照土地的公告現值核算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約一億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主張信託土地都是屬於無償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用地,應該不計入遺產課稅。但是由於土地是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的信託土地,這個遺產標的是一種「權利」,與不計入遺產標的的「土地」不一樣,所以還是要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提醒,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應該要注意被繼承人所遺的土地是不是有辦理信託登記,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被繼承人(受益人)死亡,就應該把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併入遺產稅申報。民眾如果有疑問,也可以就近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洽詢。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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