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內累計存入總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者,應
財政部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45603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說明: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本部臺北國稅局102年5月20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20022810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之通報標準,前經本部88年9月6日台財稅第881940590號函訂為200萬元在案。配合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將贈與稅免稅額調整為220萬元,爰將該通報標準調整為 400萬元。
三、說明☞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內累計存入總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者,應將資料通報當地國稅局。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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