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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全給兒子們?女兒們爭產大勝

台中市霧峰區北勢村黃某育有5男5女(1女早夭、1子後來過世),黃某與妻先後過世,留下3筆土地及2棟房舍,遺產市價粗估逾5000萬元,但都是兒子及男孫繼承,女兒不服,打官司否定父親的「代筆遺囑」﹔又主張母親「公證遺囑」失效,女兒全部勝訴,法官判決黃家男嗣繼承的不動產全部要吐出來。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黃某在97年4月死亡,其中一兒拿出95年父親的「代筆遺囑」(此案刑事涉及偽造文書,被判2月又15天徒刑定讞),內容是2棟房舍全給妻子繼承,霧峰區3筆土地分別給妻子、4個兒子及1個男孫(已過世兒子之子)繼承。

兒子們辦理繼承告一段落,99年11月母親過世,兒子們拿出98年母親到民間公證人所完成的「公證遺囑」,將母親所有不動產包括2棟房子、2筆土地持分,平分給4兒及男孫(有1子已死亡)。

此案黃某女兒不服,首先打官司對父親生前「代筆遺囑」主張不符要件,法官審理發現立遺囑時只有黃某及1名兒子到場,其他繼承人皆未到場,2證人周、林在代書事務所外面抽菸等候,未從頭到尾親自在場參與,所以遺囑是否由被繼承人黃某口述意旨,已有疑義。

此外,代書助理許女僅是作遺囑筆記、宣讀,並沒有講解,周、林2證人均供稱對該份遺囑內容不清楚,因此該份遺囑不具備「代筆遺囑」法定要件,應屬無效,此案已三審定讞。

女兒並主張,黃母後來將遺囑改為代筆遺囑,內容是土地部分大致是黃家第二代4男4女及第三代1男1女,依「應繼分」平分。

法院審理,黃母的「公證遺囑」(98年7月)在前,另立「代筆遺囑」(99年9月)在後,女兒主張後面的遺囑有糾正、否定前面遺囑的功能,法官審理認為黃母的「代筆遺囑」,並無不符民法法定要件情形,應屬有效。

女兒要求父親的男嗣(包括4子及1男孫),依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全部應塗銷登記,法官判決女兒全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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