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自有資金貸與股東,應設算利息收入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今年該分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查帳載之股東往來,係以公司自有資金無償貸與股東。該分局乃依上揭規定,以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予以設算利息收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於100年1月1日貸與股東100萬元,年底仍未收回該筆款項,該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設算利息收入26,760元。
計算式如下:
貸與資金 100萬元 × 臺灣銀行100年1月1日基準利率2.676% ×貸與期間36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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