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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全國會長盃地板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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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99年全國會長盃地板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展全民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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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6-01(二) ~ 99-07-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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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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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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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99年全國會長盃地板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展全民體育及倡導學校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學生體育活動,讓多重障礙者迎向陽光,促進身心健康,提昇地板滾球運動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肢體殘障運動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者體育運動休閒協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4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臺北市立啟智學校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207巷3號)
八、報到時間:中華民國99年7月4日上午八時
九、開幕時間:中華民國99年7月4日上午九時
十、參賽資格:凡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符合地板滾球體位分級
並需年滿15歲者(84年7月4日前出生),始可報名
參加。
十一、比賽組別:
1. 個人賽第一組(BC1):
選手級數依CP-ISRA分級規定為CP1或 CP2(L),選手可由一名助理員陪伴參賽。
2.個人賽第二組(BC2):
選手級數為(CP2)(U)者,助理員不可陪伴參賽。
3.個人賽第三組(BC3):
使用輔助器的第一級選手,移動能力非常差,四肢嚴重受限的腦性麻痺者或非由腦傷所引起的行動不便者,無推動輪椅能力,須依賴電動輪椅或其它輔具者。每位選手可有一名助理員陪伴參賽。
4.個人賽第四組(BC4):
移動能力嚴重,四肢受限並因軀幹控制不良,可能為腦性麻庳,而非腦傷引起或因退化性腦傷引起的不便者,不可有助理員陪伴參賽。
5.雙人賽(BC3):
選手的級數和個人賽第三組相同,每一名選手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參賽,陪同條件和 BC3 相同。
6.雙人賽(BC4):
選手級數和第個人賽第四組相同,沒有助理員陪伴參賽。
7.團體賽:
選手的級數為BC1、BC2,每隊參賽者必須至少包含一名BC1選手,但在團體賽中不可使用任何輔具,每隊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
十二、報名手續:
1.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朱崙街20號1樓)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6月18日止(以郵戳為憑)
聯 絡 人:盧 素 貞
電 話:(02)87711450、87711502 傳真:(02)27782409
2.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體位分級卡(國際分級卡或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認可之分級卡)正反面影本連同報名表一併寄送,資料不齊者不得比賽。
十三、比賽制度:依報名人數多寡訂定之。
十四、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地板滾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國際用地板滾球。
十六、體位分級鑑定時間地點:新參賽選手比賽當日上午8時在體位分級組分
級,未鑑定者不得參加比賽。
十七、抽籤:6月25日於臺北市肢體殘障運動協會(臺北市振興街45號)公開
抽籤,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八、領隊(技術)會議:99年7月4日上午8時30分,假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召開。
十九、比賽前15分鐘應至檢錄處檢錄,未準時參加檢錄者視同棄權。
二十、獎勵辦法:
(一)比賽成績優異者提報本會選訓委員會審議後得獲選為本年度國
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之參據。
(二)優勝者由大會頒發獎牌(狀)或獎品。
二十一、申 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
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
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
金參仟元,如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證
金。
二十二、懲 戒:
(一)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員
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
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
終身參賽權利。
2.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
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
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3.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
格,並停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二十三、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四、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5月18日體委全字第
0990010302號函核備後實施。
註:
競賽組別
1.BC1個人組:(CP-ISRA功能分級第一級)
2.BC2個人組:(CP-ISRA功能分級第二級)
3.BC3個人組:(限用輔具)
4.BC4個人組
5.BC3雙人組
6.BC4雙人組
7.團體組(BC1.B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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