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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禾華會計/稅務會計帳務處理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0117
禾華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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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會計帳務處理公司設立商業登記營業登記0117

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帳務處理稅務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

2014/1/17尾牙宴及酬勞員工之禮品所支付的營業稅不可扣抵喔

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進之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是不可提出扣抵的。

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以請營業人注意,如舉辦尾牙宴及辦理員工抽獎所支付之營業稅是不得提出扣抵的,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以漏稅罰。

 

2014/1/17扣繳憑單內容申報錯誤了,要如何辦理更正?

國稅局表示:10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日暨例假日,順延至103年2月5日截止,各申報單位請務必把握時效,早申報早安心,可避免逾期受罰。另為利網路申報憑單作業,春節假期仍援例照常全天候開放,申報人可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如憑單申報後始發現內容有錯誤時,除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外,並應依錯誤情況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一、採人工方式申報者
(一)所得人國民身分證資料填寫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原申報扣(免)繳憑單存根聯。
3.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二)給付金額、扣繳稅額填寫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租賃契約書等。
2.原申報扣(免)繳憑單存根聯。
3.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4.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2聯。
5.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
6.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更正、註銷明細表。
7.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註銷明細表。
二、採媒體申報者
(一)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更正者,應彙送全部資料,國稅局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二)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錯誤申請更正者,可循上述人工申報之方式辦理。
三、採網路申報者
(一)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發現錯誤,得透過網路一天最多5次(含申報次數)更正申報資料。
(二)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錯誤申請更正者,可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及相關證明資料,循以下2種方式之1辦理更正:
1.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並將錯誤部分依人工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2.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並依人工或媒體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惟如採媒體方式辦理更正者,須彙送全部申報資料,不可僅送錯誤部分資料。

 

2014/1/17103年給付居住者年終獎金若在 69,500元以下,免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其扣繳率為5%。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3年為69,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甲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5萬元,因未達起扣標準69,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7萬元,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7萬*5%=3,5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2014/1/16-【】個人出售受贈房屋,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成本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定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如為因贈與而取得者,則財產交易損益之計算,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金額,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所定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國稅局舉例說明,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與兒子乙,並經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之當年度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元,嗣兒子乙於103年間以1,5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上開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00萬元,作為乙計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成本。

 

2014/1/15被繼承人重病期間購買農地規避稅捐之補稅案例解析

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課徵遺產稅;又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一般稱之為「實質課稅原則」,為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明定。

國稅局指出,過去曾受理過1宗行政救濟案例,納稅義務人申報其父親(即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1日登記取得之農地1筆,列報土地價值21,597,615元及農業用地扣除額21,597,615元。但購買該筆農地之時點,甲君人在美國且處於重病昏迷狀態,該局因此認定甲君應無法自行處理該筆土地買賣事務,乃改以購買土地時其子媳等自被繼承人銀行帳戶轉帳支出之價金,核定為遺產總額-其他財產71,000,000元。甲君之繼承人等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應撤銷此項課稅處分,歷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案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法院認為,原告(也就是甲君繼承人)雖主張被繼承人購買農地的資金來源,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年出售臺中市另外1筆土地所取得之售地款,其本意是出售土地同時也要再買入1筆價格相當之新地,以轉換投資標的,做為長期投資用,乃合法節稅而非規避稅負,並提示土地代書信件、購買系爭土地之公證書、授權書等佐證,亦請求法院調查證人以證明被繼承人出國前即有「賣舊地、買新地」之意思表示等等。惟查:該筆農地之買賣契約書、匯款證明、授權書及民間公證書均於96年5月19日在臺中作成,當日甲君本人不在國內,而是在美國且處於重病昏迷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此乃繼承人所不爭之事實,所主張被繼承人委任媳婦代為購買該筆農地乙節,並無被繼承人親自記載之任何書面文件證明,該委任事務之處理,即違反民法第531條應具備書面授權文件之規定,其法律行為並非合法有效。再者,舉凡遺產為「農地」者,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 條第1項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為目的,而賦予之租稅優惠,其立法原意本非供納稅義務人藉以規避逃漏稅捐;本件被繼承人甲君本係經商,未曾從事農業耕作,所遺財產除本筆農地外,其餘均為「建地」,且本筆土地簽約購買時,甲君實際上已82歲高齡,顯難從事農作,衡諸其購買該筆農地(已知為臺中市捷運預定地)之目的,顯為投資生利。況因甲出國後病危,則該筆於其昏迷之後始簽約、付款,嗣於死亡前一日完成移轉過戶登記之土地買賣交易,將使被繼承人甲之財產銀行存款71,000,000元轉換成農業用地扣除額21,597,615元,具有使應稅財產淨減少71,000,000元【存款負71,000,000元+土地21,597,615元-農業用地扣除額21,597,615元】之效果,審視其購買動機、時程、健康狀況及財產結構皆與常情不合,亦與上開農業發展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意旨相悖,不符合稅捐法律主義所要求之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故法院最後仍判決甲之繼承人敗訴確定。

 

2014/1/15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即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貨,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獨資商號於商業登記上雖為負責人之變更,實際上係其商號權利義務之轉讓;又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頂讓與新負責人時,應依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經營甲商號,於101年9月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A君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列報尚有期末存貨80萬元及固定資產250萬元,惟於101年9月變更負責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對A君補稅處罰。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僅將所經營之甲商號變更負責人為其兒子B君,甲商號並未註銷,統一編號仍繼續使用,與「解散」或「廢止」不同,且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並無出售交易亦無收取價金,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獨資商號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全然歸屬出資之個人,雖原商號名稱繼續使用,但已非原營業人之商號,而為新營業人人格之商號,其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營業人統一編號雖仍相同,但其負責人已變更,新負責人應攜帶相關章證,向國稅局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以明權益;又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即使為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仍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因而予以復查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轉讓存貨及固定資產與新負責人,均應注意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2014/1/15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發現有淘寶代購業者,接受國內買家委託並以代購業者名義向淘寶網訂購貨物,再由快遞直接將貨物寄給國內買家,並從中收取佣金。經該局查獲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經營代購業務收取之貨款金額高達近2億元,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開立憑證交付予客戶,涉嫌逃漏稅捐,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外並科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代購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稅捐,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漏報繳稅款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014/1/15個人出售房屋有獲利,應依實際買賣交易價額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有獲利,而取得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課稅。

國稅局接獲民眾及房屋仲介業者等電話詢問,有關個人出售房屋,其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何計算及申報,該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應將房屋交易產生所得列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按實際買賣交易所得辦理申報,倘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仍會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作為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倘納稅義務人不依實際買賣所得誠實申報,而按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申報,一旦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5年或7年)查獲實際買賣所得,將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2014/1/15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特銷稅條例認定之戶數

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獲甲君配偶乙君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B屋係祖先留下之老厝,除有房屋稅籍外,並無使用執照,亦無坐落土地所有權,且持分1/6,不應認定其有2戶房屋,請准予免徵特銷稅。

經該局以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乙君持有之B屋設有房屋稅籍,雖僅持分1/6,惟該屋面積達568.7平方公尺,換算持有面積亦有94.78平方公尺(約28.67坪),尚難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供甲君全戶居住使用,且經現場實地勘查,該屋雖老舊,惟並非不可供居住,於審認持有戶數時,尚難排除該持分房屋,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應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必須僅有該戶房地,否則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之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2014/1/15犒賞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歲末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團隊夥伴,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年節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等費用的進項稅額,均不能進行扣抵銷項稅額。

 

2014/1/14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分攤直接利息費用

國稅局表示,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有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即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如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費用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借款1,000萬元購買上市股票並以1,400萬元出售該股票,其借款利息費用100萬元,該利息係屬投資股票之直接費用,應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計算免稅所得為300萬元[即1,4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2014/1/1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另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二、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100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經費支出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部分符合高度創新,但細查該公司符合高度創新之研究計畫涉及多家公司共同研發部分,因公司無法提出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專案認定意見書,不符合前揭法令規定,該部分支出否准認列。

 

2014/1/14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業務,應依實際承攬價格開立發票

國稅局表示,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員之間如具有實際僱傭關係,即使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委會簽訂之契約上載明收取服務費屬代墊性質,還是會被認定為銷售勞務,如未開立發票將被視為漏開發票,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部分管理顧問公司主張其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載有「代收代付」保全人員薪資,因此僅就收取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部分開立發票。惟按財政部函釋,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或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查明核實認定。

國稅局曾查獲轄內某保全公司承攬大樓保全業務收取費用,未全數開立發票,該公司雖主張收取保全人員薪資部分為代收代付,依規定不需開立發票,惟經追查發現該公司與保全人員具有實質僱傭關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代收代付性質,因此查得該公司短漏開銷售額300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2014/1/14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抽獎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又到年底尾牙旺季時節,該局近來常接獲公司會計人員電話詢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活動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購買汽車、電腦、音響、手機等獎品所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有關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等各項員工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受罰,將得不償失。

 

2014/1/14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退職所得,扣繳所得額如何計算?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如下: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之所得額填列於給付總額欄,並按此所得額辦理扣繳,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上述之退職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6%,其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給付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18%。

 

2014/1/14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本金及孳息款應列報為其他所得

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若其員工已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者,致需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時,所領回之本金及孳息款應列報為其他所得。

國稅局指出,在查核某執行業務者100年度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申報案時,發現該執行業務者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本金及孳息,惟漏未將該筆結清剩餘款列報當年度所得,致遭該局補稅裁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領回後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歸屬執行業務者所有,因此執行業務者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所得處理。

 

2014/1/13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每筆金額超過50萬元者,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應予認定為外銷損失。

國稅局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20條及第94條之1規定:「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應予核實認定。」「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二、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三、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列報銷貨折讓8百餘萬元,經請公司提示證明文件為DEBIT NOTE,惟查核摘要內容為運輸途中貨品碰撞產生不良品退回,因屬外銷貨物之退回,其未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或國外廠商出具折讓原因之證明文件。再查,其性質應屬外銷損失且每筆損失超過50萬元,又未取得國外進口商索賠相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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