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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國際廣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如何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翻譯登報最便宜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翻譯登報最便宜
加入時間: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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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如何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證券遺失,受益憑證遺失,全國性公告通行日報皆可配合.報紙廣告,離婚.履行同居,公示送達,民事裁定,海外版.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土地公告,公司支票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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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
國際廣告社  小蔡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
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實務上:
1.為避免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而須重新辦理公示催告(再等待六個月),通常於聲請公示催告時,即一併聲請除權判決!
2.公示催告的程序開始後,已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可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不能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提存法院。至於未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3.為免支票發生遺失或被竊,事後得付出這麼麻煩的代價,在此提醒各位執有支票的網友們,一收到支票後儘量在最短時間內,交給銀行託收,且將支票影印備存,如此一來,既不容易遺失被竊,亦能在法定期間內交換票據,而不失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股票遺失與補發: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
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應於 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
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3.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 1 份送交
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民事訴訟法第 557 條、司法院秘書處(77)
秘臺廳(一)字第 01099 號函。
 
股票掛失期間,掛失股票的股息、紅利、配股是不是可以發放?
答: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
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原申請掛失的股票已經找到,要如何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答: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
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
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還沒辦理過戶就遺失,應該怎麼辦?
答:應持該股票已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之證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遺失程序
辦理補發。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公司於受理股票掛失、補發及其撤銷時,該股票如已上市、上櫃或登錄為興櫃股
票,應以何種方式通知各證券商?
答:公司應於受理後,即時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通知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或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營業處所買賣部分),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並由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
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補發時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
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股票滅失股東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時,有何替代方式?
答: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出具
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
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再
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原證期會 90.10.9(90)台財證(三)字第
142129 號函。

辦理股票掛失作業,股東可否以填具切結書方式代替治安機關報案證明?
答:不可以,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規定,應檢附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之證
明文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七)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之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八)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二、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應重行登報並候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三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購買司法狀紙乙份。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五)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六)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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