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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面積分別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700平方公尺,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土地增值稅。因此「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其他要件符合,也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土地移轉時,須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若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 該局提醒,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要移轉,其交易事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以申報按自用住宅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為「贈與」移轉,則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視土地漲價數額採20%或30%或40%稅率累進課徵。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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