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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之認定是依實際使用情形,不以營業登記為唯一要件

營業用房屋之認定是依實際使用情形,不以營業登記為唯一要件

(臺中訊)房屋供營業使用者,無論是否為營業登記之處所,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展示中心、存放貨物之倉庫…等,均屬供營業使用。即使房屋非營業登記地址,但實際作為營業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落實稽徵業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期針對傢俱展示販售場、倉庫、建案接待中心等非營利事業登記地址但實際供營業使用的房屋進行稅籍清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可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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