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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閉症教育資源-獨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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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22 訂定「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處理原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及適性入學之機會,並作為審核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擬訂自願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規定之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本項招生)之對象,除具有報考大學校院資格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者。 三、學校辦理本項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學系單獨招生名額以該學系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2. 每位學生限報考一校一學系,考試時間由本部協調後統一訂定。 3. 辦理本項招生之考試及方式,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作適性之規劃及辦理。 4. 本項招生之學系、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應繳證件、考試方式、考試日期、錄取標準、放榜公告、成績複查及其他有關規定,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四、學校辦理本項招生時,應遴聘具有特殊教育專業之相關人員協助試務工作。 五、學校辦理本項招生時,應依考生障礙類型及程度之需要,提供各項適性服務措施。六、學校辦理本項招生,經錄取且註冊入學者,本部補助學校資本門經費每生新臺幣六萬元。 七、學校辦理本項招生應擬訂招生規定,並經各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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