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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廢 須會計師出具報告

營所稅查核準則在今年9月進行翻修,會計師呼籲,企業在今年底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規的改變。若公司需要報廢商品,必須請會計師監盤並出具「盤點查核簽證報告」,否則不見得能取信於國稅局。 為配合稅法、商業會計法及行政院賦改會簡政便民原則等法規變動,財政部今年9月大幅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除了相關規定更明確外,認定原則上也走向鬆綁。 不過,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寇惠植提醒,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後,仍有許多適用上的細節需注意,他發現很多企業無法了解查核的實務,按法令字面上的規定自行解讀,沒想到碰到國稅局查核時,稅局官員仍有許多解釋的空間。 因此,今年底企業在進行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更要留意如何因應營所稅查核準則的修正。 查核準則現在也放寬企業報廢商品的相關規定,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損失,免除應報經國稅局備查的程序,並將商品盤損、報廢與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從15天延長為30天。 寇惠植指出,以前只有公開發行以上的公司,才可以依會計師簽證報告報廢存貨或商品,現在一律可由會計師的簽證報告認定。不過,以往認為出具會計師的稅務報告即可,但現在明確規定,「年度的查核簽證報告」或是「盤點查核簽證報告」都可以,現在已有國稅局向企業要求,提出會計師的「盤點查核簽證報告」,但過去會計師可能是從期末盤點時,倒推回去認定商品報廢情形,現在國稅局認定時,就可能會有爭議。 此外,查核準則也改變薪資退休金的費用認列,同樣是由董事會聘請的「委任經理人」,會因公司適不適用勞基法,而有不同的認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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