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食食品標示日期不符誤食中毒製造商負責
超商即食食品標示日期不符/誤食中毒 製造商須負刑責
連合發企業公司供應全家超商的加熱滷味等產品,生產日為1月24日,標示為1月25日。(記者鹿俊為攝)
〔記者胡清暉/台北報導〕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副處長謝定宏指出,連鎖超商是民眾購買日常食品的主要場所之一,有責任為民眾的食品安全把關,平時應要前往供應業者的工廠查核。
謝定宏認為,有效日期是生產者的責任,生產者必須負起法律責任,一旦因為標示不實,導致民眾誤食變質或腐敗的食物,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的罰款,亦可將產品沒收銷毀,若造成食物中毒,生產者必須負刑事責任。
此外,販售商不可自行變更生產者所設定的保存期限,因此,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已明訂,有限日期不得單獨黏貼,避免被販售商更改。
至於消保會查獲有超商供應商販售「未來食品」,謝定宏強調,已屬虛偽標示,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的罰款。
可要求超商連帶賠償
謝定宏表示,由於消保法採取無過失精神,如果消費者吃出問題,可要求超商連帶賠償,但是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對象是以「行為人」為主,若生產者標示不實,就可處分生產者。根據衛生署統計,前年衛生署、各縣市衛生局共查驗超過七十萬件的市售食品,不合格件數為一萬四千九百多件,其中有二千八百七十二件是因為違反食品標示。
以標示不實的食品類別而言,以糖果、烘焙食品、豆製品、不含碳酸飲料、麵乾製品、水產加工品居多,衛生署已將食品標示列為稽查的例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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