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設立於專區的私立醫療機構,行政院昨(二十五)日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指出,目前我國的國際及兩岸醫療,是具有發展潛力的服務業,此次修正將透過資源整合,營造利於國際醫療產業發展的環境,並建立我國醫療品牌。
參酌醫療法第四條規定,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的醫療機構,但以修正案內容指出,將容許私立醫療機構中專辦國際醫療的醫療機構,得參照公司法第六條、第七條等規定,以公司身分設立,並得比照同法第一三三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等規定發行股票,此皆改變醫院為非營利機構的一貫身分,並營造發展國際醫療產業的有利環境。
對於醫療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本文規定所指醫療網計畫,也將限制上述專辦國際醫療的私立醫療機構在指定區域內設立,並得專案核定病床數,且此醫療機構不得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若國人欲前往就醫則無健保補助,且醫療機構亦須經過專案許可,方可進行限定範圍內的醫療行為。
此外,對於一般醫院,即非上述所謂專辦國際醫療的醫療機構,若有通過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的評估,最多可劃出百分之十的病床,供為國際觀光醫療用途,但若遇有緊急情形,以致當地醫療資源缺乏,仍會以照顧國人健康,對國人進行治療為優先。另外,如國家有重大、緊急需求,衛生署也可要求這些國際醫療機構只照顧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