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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生前出售不動產但未及辦理過戶登記者 國稅局:應以真實交易價格扣除債務後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如果屋主於生前所出售的不動產,無法於死亡前完成過戶登記者,繼承人於日後收售屋款時,應以出售房屋的「真實交易價格」扣除債務後申報遺產稅,不得僅以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申報。

 有關報稅的問題一直都是納稅義務人所關注的,而日前國稅局有查獲一案例,屋主在生前已經將房子出售,不過還沒辦理過戶即已過世,但是繼承人卻僅按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辦理申報,而此舉也被國稅局認定屬漏報的情況,因此補繳稅額和罰金一共達新台幣五百四十萬元,對此,國稅局也呼籲,售屋應收款要計入遺產而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因為不動產是以登記為成立要件,因此如果屋主生前所完成的買賣無法即時完成過戶登記者,就應該算是遺產,而繼承人對於該筆交易的價金,必須用出售的「真實交易價格」扣除相關債務後,申報遺產稅;而查獲的案例,則是出售五千多萬元,如果扣除房貸一千五百萬,還是需要申報三千五百多萬的遺產稅,但繼承人卻僅申報房屋評定現值一千五百多萬元。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的時價為準;而其稅率依照同法第13條規定,應該就所計算的遺產總額,減除同法第17條、第17條之1規定的各項扣除額,以及同法第18條規定的免稅額後的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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