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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取得進貨憑證 國稅局:自去年 11 月起不再免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日前表示,由於已無輔導設帳期間,所以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自去(一百)年十一月起已無免罰適用,因此,不論是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都應依規定取具進貨憑證,以免觸法。

國稅局表示,日前配合司法單位查核被檢舉逃漏稅公司,依查得資料,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予小規模營業人時,皆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處罰外,向該公司進貨的小規模營業人,也因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百分之五的罰鍰。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額的計算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是由稽徵機關依查定的銷售額按同法第13條的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依同法第15條第1項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的計算方式不同,所以造成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經常未取具進貨憑證,讓銷售貨物的營業人有短漏開發票的機會。

同時,國稅局表示,以往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在輔導設帳期間,如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未給予或取得憑證,依財政部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7號函,仍應暫免處罰,但因目前已無輔導設帳期間,該函已經不合時宜,不再援引適用,所以像是小規模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未給予或取得憑證等情形,已自去年十一月起不再免罰。因此,不論是一般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皆應依規定取具進貨憑證,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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