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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股權交付信託 受益人營利事業獲配股利不適用投資收益免稅規定

財政部昨(三十一)日表示,個人將投資的股權交付信託,並約定孳息受益人為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因此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此漏報所得,應儘速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依據財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的內容,個人將投資的股權交付信託,並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具有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由於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不是因為投資所得到的,所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因為這樣而獲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能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各款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納稅義務人違反的話,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導致分配給股東或社員的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依照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就其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一倍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同時指出,納稅義務人因為沒有用這樣的申報方式來辦理,導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如果在今(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並加計利息,就不用再接受處罰,但是如果在明年一月一日以後才被檢舉或被稽徵機關查獲的話,就可能還要被裁罰。此外,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則是規定稽徵機關對於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的情形,可以按照實際狀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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