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應記載事項: 第一點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第二點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發行人應依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其內容所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至○○年○○月○○日止(自發行日起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等相互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保證協定,持本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第三點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不得記載事項: 第一點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第二點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第三點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其他費用。 第四點 不得記載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第五點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條款。 第六點 不得記載預先排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第七點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第八點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