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存在的目的,應是服務人民,可是事實是如此嗎?當行政機關防弊重於興利時,法令與政策就變成政府的護身符、人民的桎梏。不管是司法或行政訴訟,人民都處在極不對等的地位,人民有能力面對龐大的政府體系與法令政策嗎?法律本來就是生活的一部份,可是我們面對的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一大推解釋函令,因為它屬「行政規則」在法律程序上已完備,但實質上則否。 當人民的申請或陳情案有疑義時,這些解釋函令就成了行政機關的保護傘。不但這些解釋函令有所欠缺,加上與法院間的相互援引,人民的權利就這樣被剝奪了。我們民族性不好興訟,見官大三級,也不辦法律與解釋函令之別,但是生活上的一舉一動,經常會卡在解釋函,而非法令。所產生的怨氣沒得發洩;政府要消除民怨,一定要從主動檢討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