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如附件〉,業經 總統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公佈施行自98年4月24日生效,惠請轉知所屬,請 查照。 說明: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98年5月4日府勞二字第09834770700號函轉行政院勞委員會98年4月28日勞動4字第0980070855號函辦理。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