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為何? 回覆: 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只是一個執行機構 對內--代表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訂定之住戶規約,,並依住戶規約的各項規定,,維護,修繕,改善及管理公寓大廈公共區域內之各項公共設備,設施.. 制止,規勸,協調違反住戶規約規定之住戶,,或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區權人)提起訟訴事宜.. 對外--代表區權人行文,發函,執行申報公寓大廈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及簽訂各類維修,保養,更新工程施作之合約.. 原因.. 公寓大廈之最高權力機構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區權會),,管理委員會是區權會下之執行機構.. 要成立合法之管理委員會,,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規範下,,完成區權會,,再以區權會之決議內容向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辦理報備登記,,並取得報備單位核發之報備證明,,始取得正式合法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是由區權人選任之) 2.管理委員會是否為法人? 回覆: 他是一個團體組織,,不是自然人,,但也非法人團體,,但他又可以以某某管理委員會之名義在金融機構戶,,且依條例第38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權人,,在民法上是一個很矛盾的地位.. 3.委員會得以行使甚麼樣的權利? 回覆: 嚴格來說,,委員會沒有任何權利,,他的權利是區權人給他的.. 委員會要完全依住戶規約規定辦理社區各項事務,,不得違反住戶規約及區權會決議事項.. 區權人亦可於區權會時修改規約規約縮減管委會的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