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技術報告代碼定義
第一百十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代碼1: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新穎性(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代碼3: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專利法第95條)
代碼4: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1項、第4項)
代碼5: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4項)
代碼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包括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
代碼1: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新穎性(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代碼3: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專利法第95條)
代碼4: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1項、第4項)
代碼5: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4項)
代碼6: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包括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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