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議今天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政務次長林美珠表示,為解決民眾詬病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常被業者壟斷,修法後醫院將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附設者可繼續使用五年。 林美珠下午在內政部說明部務會議通過的「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她說,未來受委託經營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或太平間者,不得拒絕喪家家屬或其委託的殯葬禮儀業者領回屍體。 林美珠表示,草案也規定,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太平間、供家屬辦理助念或悲傷撫慰的空間委託他人經營者,醫院應於委託契約明定服務項目、收費基準及應遵行事項。受託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公開展示於明顯處,除經消費者同意支付的項目外,不得額外請求其他費用。 她說,目前對於生前契約的管理,殯葬管理條例只有第四十四條規定業者須具一定的規模,並將預收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業管理,對於其他事項並無明文規範,較難達到保障消費者的實質效果。 林美珠指出,為加強管理生前契約,修正草案增列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販售生前契約,以讓消費者辨識合法的業者﹔並規定生前契約業者交付的信託財產動支條件,除履行、解除、終止或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生前契約業者破產或無法履約時,應退還消費者已繳的費用,保障已購買生前契約的消費者權益。 她說,修正草案也擴大殯葬服務業負責人排黑條款的範圍,增列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罪者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的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負責人。 林美珠指出,寺廟、宮院及教會附設公墓及骨灰存放設施由來已久,是宗教文化之一,且多數未能依規定設置,現行條例規定兩年內要符合規定在實務上有困難,修正草案配合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規定寺廟、宮院及教會附設公墓及骨灰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得繼續使用,有損壞者,得于原地原規模修建。 林美珠說,這次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是對於現行條文執行後的實務運作經驗及未完備之處修正,殯葬業預估有新臺幣五百億至六百億元的市場,希望修法後可以達到殯葬設施的永續經營,及保障殯葬消費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