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八十四年一月六日 八四教總字第00二三四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部授教中(總)字第0九一0五00六七八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部授教中(總)字第0九四0五0六七五七C號令修正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2、 適用對象: 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與幼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及幼稚園兒童。 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3、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三)本部中部辦公室配合複審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4、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因執行公務發生意外事故者 (不包括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之意外事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二萬元。 (二)教)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兒童之家庭遭遇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特殊災害,致財物嚴重損失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房屋半毀(倒)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房屋全毀(倒)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私有田地遭流失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學生父母因而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逾七日以上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三)學生或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一方離異、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各級學校實地訪視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3.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4.經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實地訪視,學生或兒童確實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第1目及第2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第1目至第4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5、 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 專人致送。 (二) )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轉送。 6、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