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辦理分別共有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經法院和解載明應有持分,持筆錄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該筆錄由持有之立約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施錦芳局長提醒納稅人,
如因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本局或所屬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持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繳納,手續非常簡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發佈日期:2014/12/29
連絡電話:0800-879999或(08)7338086分機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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