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年 月 日經 總統公布,對於房屋、土地短期交易及高額消費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營造優質租稅環境。為配合本條例之施行,特訂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本施行細則草案共三十六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草案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定義特種貨物及勞務之範圍,以資明確。(草案第二條至第六條)
三、 定明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及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持有期間起算時點,以維護民眾權益。(草案第七條)
四、 定義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稱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拍賣或變賣特種貨物之其他機關(構)及銷售特種勞務之營業人。(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五、 定明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款所稱非自願離職、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自住房地及合建分屋之定義及適用範圍,以資明確。(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六、 定明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小客車免徵範圍。(草案第十五條)
七、 定明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之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之適用範圍。(草案第十六條)
八、 訂定產製廠商相關登記規定,以利稅籍管理。(草案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九、 訂定帳簿憑證設置及保存規定,以利稽徵業務之執行。(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 訂定特種貨物視同出廠、運銷國外出口後因故退貨、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之互易、房地取得時點不同銷售額之計算及其他稽徵業務相關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一、 訂定免稅及退稅規定,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草案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
十二、 訂定本細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