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通過中華民國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證照,繳交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25萬,新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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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秉持著服務的精神採取成交(簽約)後才收費。目前有數十戶高級住宅適合外籍人士
及高階主管居住,數棟員工宿舍適合廠商及公司整體承租管理,套房、華廈、透天、別墅、辦
公、店面、廠房、倉庫任您挑選,歡迎來電洽詢。
內政部地政司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標準依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
七九○八七號規定:不動產買賣報酬率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不動產租賃報酬率不
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一個半月之租金。
本公司收費標準:房屋買賣
賣方:不動產實際成交價百分之四
買方:不動產實際成交價百分之二
房屋租賃出租方:不動產實際成交租金一個月
承租方:不動產實際成交租金半個月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 9:00-21:00
租賃契約公證流程: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
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
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
(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
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
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
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
還押租金」等。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 (一)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經公證或認證。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
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於境外
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
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
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
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
須相符。
(二)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 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
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 因應實際需要,依司法院87、7、10(87)院臺廳民三字
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
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所
定機關、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
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
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
&nbsbsbsp; 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
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
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
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nbs (一)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經公證或認證。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
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於境外
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
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
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
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
須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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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規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標準依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
七九○八七號規定:不動產買賣報酬率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不動產租賃報酬率不
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一個半月之租金。
本公司收費標準:房屋買賣
賣方:不動產實際成交價百分之四
買方:不動產實際成交價百分之二
房屋租賃出租方:不動產實際成交租金一個月
承租方:不動產實際成交租金半個月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 9:00-21:00
租賃契約公證流程: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
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
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
(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
人之後),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
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
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
還押租金」等。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 (一)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經公證或認證。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
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於境外
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
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
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
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
須相符。
(二)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 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
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 因應實際需要,依司法院87、7、10(87)院臺廳民三字
第一五三九二號函內容: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
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所
定機關、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
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
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
&nbsbsbsp; 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
後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
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
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
&nbs (一) 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經公證或認證。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
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於境外
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
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
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
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
須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