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如:基地總面積之一半已完成所有權登記)時,起造人或建設公司應協助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另外,針對已交屋多年但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則可由區分所有權人中互推產生召集人,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