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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買房子時通常都會向銀行辦理貸款,「貸款」是房地產買賣的重要交易事項,在房屋市場上,賣方常會吹噓銀行給貸的比例有多高,以吸引買方,如果買方簽了約卻貸不到原先賣方所說的成數,雙方容易發生爭議,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能貸多少款還是得靠購屋人自己去向銀行探詢清楚。
陳姓女子在九十五年四月向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購買「Four Season.臺北」預售屋,總價三千八百六十三萬元,陳女因自己的資金不足,打算向銀行貸款,建商的銷售人員說可以代辦貸款,陳女簽約後向銀行申貸三千零九十萬元,在申貸審核期間,並已分期繳交了七百五十三萬元,但申貸最後卻被銀行拒絕,而她又無力一次付清鉅額尾款,建商以她違約為由將她已繳的價款七百五十三萬元全部沒收。
個人條件不足能獲銀貸
陳女認為銀行拒貸的原因是這棟房屋公共設施面積比例大於主建物面積,銀行無法依一般鑑估方式鑑價並核貸,並非她本身貸款條件有何不足,無法貸款可歸責於建商,建商不能沒收她已繳的錢,因此向法院提告。
建商則反駁,雙方的買賣契約規定,銀行貸款期款係由陳女自行洽定辦理,並非約定由建商洽定辦理銀行貸款,陳女後來又簽代辦貸款委託書委託建商代陳女辦理貸款,但雙方約定,如因可歸責陳女之事由不能貸款時,陳女應於期限內向建商繳清款項;因陳女逾期仍拒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建商才解除房地買賣契約,沒收陳女已繳的款項。
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
台灣高等法院傳銀行襄理作證,查出銀行婉拒陳女辦理貸款係因陳女不符合資力夠、債信強的條件,陳女在台灣並沒有顯見的收入,且長期住在美國,銀行考量陳女有無法清償之風險,所以才不同意核貸。法院因此認定陳女不能貸款,係因個人貸款條件不足所致。
法官指出,銀行核准房屋貸款成數之高低,取決於不動產之位置、特性及申貸人之債信、資力,陳女因自己的貸款條件不夠,不能怪建商,建商有權解除契約,但建商全部沒收陳女所繳的七百五十三萬元作為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斟酌雙方的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建商只能沒收三百五十八萬九千元,應返還陳女三百六十七萬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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