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用礦物纖維應以玄武岩母質或改性礦渣在1600℃5之高溫熔融、編紡抽絲、表面經上膠處理而成。承包商應檢附進口證明或出廠證明、原廠品質保證、纖維材料化學性能證明及國內、外使用於道路上之實績證明,必要時該證明應經使用地當地政府公證。如無上述證明及保證書者,該項材料不得使用。 (2) 道路用礦物纖維用量以瀝青混合料重量百分之零點四攙加。 (3) 鋪設前,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先做道路用礦物纖維於液體中(水)分散特性檢驗及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試驗。 (4) 礦物纖維一般規範 礦纖材料規範 纖維長度 <6mm (0.25〞) 纖維直徑 <5μm (0.0002〞) 散粒不純物(Shot Content) 通過60號篩(250μm)90±5%通過230號篩(63μm)70±10% ※j纖維長度由Bauer McNett分離器測定。 k纖維直徑由相差顯微鏡測定〈Phase Contrast Microscope〉。 l散粒不純物的試驗應符合ASTM C612之規定。 道路用礦物纖維材料性能規範 檢驗項目 要求值 測試方法依據 主要成份 SiO2 A1203 CaO MgO FeO 其他 由材料廠商檢附原廠之材料化學證明重量比 ﹪ 43-46 10-15 15-30 8-15 1-7 5以上 含水量 0.5﹪以下 附註1:參考配合比:每1000公斤混合料 A、級配料 : 941㎏ B、瀝 青 : 55㎏ C、礦物纖維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