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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要件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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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必經審查核准後才能取得,如新型專利只要符合“形式審查”核准即可取,是不必須經由實質審查,而發明專利審查則須要“實質審查”核准後才取得,而“實質審查”主要關鍵審查是否違反“專利要件”,依照專利法22條規定以負面表列方式呈現,一般只要没有不符合“專利要件”,都會順利取得發明專利權,“專利要件”包含下列三點:
1、產業利用性(utility):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爲凡可提供產業上之利用。審查基準中說明“產業”爲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而有技術性的活動,含廣義的產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利用性”則是指申請專利之發明能夠被“製造”或“使用”。
2、新穎性(novelty):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申請前已爲公眾所知悉者則喪失新穎性。審查基準中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份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先前技術”應涵蓋申請日之前所有能爲公眾得知之資訊,並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故又稱爲“絶對新穎性”。
3、進步性(non-obviousness):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中說明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進一步詳細說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中揭露之先前技術,而能將該先前技術以轉用
、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該發明之整體即屬顯而易知,應認定爲能輕易完成之發明,則不具進步性。
綜上所述,實際審查專利要件先後順序爲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如不符合產業利用性則無須再審新穎性與進步性,因爲不符合產業利用性而無法取得專利權的所佔比例不到1%爲極少數不符合新穎性則無須再審進步性,因爲不符合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權的所佔比例爲少數,其絶大部份則是因爲不符合進步性無法取得專利權。
 
Writted by Lon
數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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