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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管理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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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藥 字第 0920313818

發文日期:

民國 92 02 18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2 13 31

要旨:

公告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製品暫不列入藥品 (人用) 管理

 

    旨:公告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製品暫不列入藥品 (人用) 管理。

公告事項:一  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製品,經本署審慎研議後,考量本類產品具揮發性質,作用短暫,對使用民眾不致有健康上之影響

              ,暫不列入藥品 (人用) 管理。

            惟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其他類「防蚊液」製品,產品用途如係直接塗抹或噴於人體皮膚上,作為「防止蚊蟲叮咬」用途,仍以藥品 (人用

              ) 列管,須依「藥事法」及本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檢齊資料申辦藥品之查驗登記,經本署核准,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

              許可證後,始可上市。

            另產品用途如係噴灑於居家環境如:地板、牆壁、水溝、桌、椅等,未直接接觸人體皮膚,作為「驅蚊蟲」用途,非屬本署業務範圍,請

逕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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