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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產業資訊/二代健保問答-20121120~20130630

二代健保問答-20121120~20130630

二代健保問答-20121120~20130630

2013/6/27問答

2013/06/04問答

2013/06/04問答

2013/03/27問答 

2013/01/30問答 

2012/12/25-二代健保問答  

2012/12/24-二代健保問答  


2012/12/17-二代健保問答 
  

2012/11/22-二代健保問答      

 
2012/10/23-二代健保之案例    

2012/10/23-二代健保(資料來源:健保局)
 

保險人員是否可以以專技人員身分來投保?專技人員身分如何判斷?2012/12/17

1.依據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健保法所稱之專技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2.「保險業務代表」不是施行細則所規定之相關考試法規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所以不是健保法所稱之專技人員,不得以該類身分投保。
3.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符合施行細則所規定之相關考試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人員,因此,如果是自行執業,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

 

老闆開店不提供健保,又沒有營業登記,員工如何投保?

工作單位如有僱用員工,則應設立投保單位,並為員工投保。無營業登記的店家,仍得以統一編號或以雇主個人,申報成立投保單位。

 

未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依法辦理執業登記者,應按何種身分扣取一般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

1.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係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者,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2.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依法辦理執業登記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原以第2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參加健保者,自102年1月1日起,一律依法轉換投保身分為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並負擔相應保險費。
3.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應以其執行業務所得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目前22,800元)為限,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不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

 

為何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未隨費率連動調降?

1.依規定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以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惟是類保險對象多屬無工作之經濟弱勢族群,政府基於照顧失業勞工之政策及整體經濟環境欠佳等因素,歷次之調整均非以實際計算結果逕予調整,而以考量民眾負擔能力及法定責任等因素,經過審慎評估後,依程序進行調整。
2.至今是類保險對象自付之保險費749元仍未調足法定標準,雖然二代健保實施首年費率降4.91%,然精算其法定自付保險費至少也有千元之譜,因此不宜再調降。
3.為減輕老弱殘障及無力繳納保險費者之保費負擔,政府對於特定經濟弱勢民眾,包括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70歲以上老人及中低收入戶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無職業原住民、失業勞工等,已由相關機關給予保費補助;另自100年7月起,社會救助法再將中低收入戶納入,並給予應自付健保費1/2的補助。至於非屬前列之經濟弱勢者,繳費如有困難,可申請分期攤繳、或由紓困基金提供無息申貸保險費、或由健保局轉介公益團體補助。

 

如有少扣取補充保費時,應由扣費義務人補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請問要如何追償?

1.依據扣繳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扣費義務人對於補充保費,如有少扣取時,應予補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2.至於扣費義務人與保險對象之追償程序,係屬兩者間之關係,由雙方認定合法、可行方式即可。

 

大潤發禮券(投保單位開所得稅格式代號50),是否需要扣補充保險費?是否會列入每月支出薪資總額?

不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1.根據扣繳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關6類所得及收入,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因大潤發禮券須經消費始得發揮禮券所載金額之價值,無法直接兌換為等值現金,不須扣取補充保費。
2.另外,依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凡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包含支付予受僱者、非受僱者、雇主及非本保險之保險對象的各項薪資所得且不限給付方式(例如現金、票據、股票或實物),均應列入本法第34條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中,並計算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因此大潤發禮券因單位列為薪資所得(50),應計入投保單位每月支出薪資所得總額。

 

導師費未列為俸(薪)給總額範圍內,故導師費不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那試問這筆費用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導師費不包含於二代健保應扣取補充保險費6項所得及收入,故不須扣取補充保費。

 

依照健保局查詢管道查詢資料結果做扣取,若與之後健保局稽核有出入,如何認定是否有相關罰則?

扣費義務人依本局查詢管道所提供在效期內的免扣取資料,辦理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作業,事後若有少扣之情形,扣費義務人免予補足或追償。

 

機關團體未成立投保單位,有給付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及收入(例如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是否需要代扣及繳納?

機關團體(包含未成立投保單位)給付保險對象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及收入時,即為健保法第2條所稱之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及申報扣費明細。

 

101年股利、薪資與獎金等屬補充保險費費基之所得或收入,於102年度發放,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1.依健保法第31條規定,保險對象有應扣繳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或收入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2%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2.二代健保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自施行日起所給付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定之各項給付達應扣費標準者,扣費義務人皆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

 

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補助一般保險費,補充保險費是否也有補助?

勞委會修正發布「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認為計算補充保險費的費基,包括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非以薪資所得為基礎,核與就業保險法就失業勞工因喪失工作收入,給予健保費補助之立法意旨不同,故該會不予補助補充保險費。因此,二代健保實施後,失業勞工如有上述6項所得(收入)仍應繳納補充保險費。

 

公司有時會舉辦業績競賽,銷售金額前幾名者將由公司招待出國旅遊或於國內舉辦餐會,是否屬獎勵性質之獎金?

不須併入奬金計算。
公司以招待出國旅遊或舉辦餐會等方式獎勵員工,由公司支付旅行社或餐廳,非所稱之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之給付,故毋須併入獎金累計。

 

公司因延攬人才,於員工到職時,給付簽約金予員工,依規定該簽約金應累入奬金,計收補充保險費,但因員工提早離職,員工支付違約金予公司,其違約金是否可列為奬金的減項,退還補充保險費?

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經參採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是以,員工違約退還公司之違約金,核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

 

全勤獎金是否需扣補充保險費?

須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全勤獎金(所得稅格式代號50),如果未包含在員工的投保金額中,且具獎勵性質,則為「獎金」,當公司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獎金部分,應代為扣取補充保費。

 

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該股票無現金可扣取,應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1.公司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2.因公司與員工有隸屬關係,於股票發放前可先請員工繳納補充保險費後再發給。
3.依健保法第31條及扣繳辦法第9條規定,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並得於事後向保險對象追償。

 

公司盈餘發放的董監事酬勞,如果是單位內加保的員工亦擔任公司董監事,董監事酬勞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如公司員工擔任之董監事,公司盈餘發給董監事酬勞,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該筆酬勞應列入全年之獎金計算,如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員工每月領取固定薪資,於原負責業務之外,另承攬公司保險業務並領取公司所核發佣金(所得格式代號50),此佣金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1.佣金為公司對員工工作表現而發放,即具有勞務對價性質,屬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應併入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計算。
2.如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不重複扣收補充保險費。惟如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應列入獎金累計。

 

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在A公司加保,於暑假期間到A公司工讀,A公司發給薪資(格式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不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以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於所屬投保單位公司領有薪資所得,因給付者為所屬投保單位,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免扣兼職收入補充保險費是否包含仍於高中在學之成人?

1.依扣繳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及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檢具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2.五年制專科前三年與高中(職)相當,因此如具正式學籍之高中(職)在學學生,無專職工作其領取未達基本工資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檢具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者,得免扣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採現金給付原則,員工離職後發放之薪資,是否視為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後始給付之薪資,給付時雖不符合健保法第31條所稱「所屬投保單位」,惟其係因撥付時點遞延之故,仍視為領取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免扣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單位僱用加保於內政部之研發替代役為員工,其薪資來源分別為內政部及單位,單位發放薪資時,該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收?

1.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研發替代役役期3年,第1年由內政部加保及支薪,第2年起由用人單位加保及支薪。
2.依健保法第31條所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者,單位於給付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研發替代役於服役第1年內,如用人單位另發給薪資,應依前述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的退休員工,徵得原投保單位的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並以第六類第二目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中。該退休員工仍在公司打零工領有薪資(格式代號50),請問該筆薪資是否為所屬投保單位的薪資所得,不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

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公司的退休員工,係由公司代辦第六類第二目(投保單位為戶籍地公所)之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如又於公司領有薪資,且單次給付達5,000元者,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執行業務收入,係直接歸併綜所稅時,其給付時點如何認定?

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為施行細則第11條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資格者,應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因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故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合夥記帳士事務所之合夥記帳士於年底取得扣繳憑單金額如屬執行業務所得,於計收補充保險費時需回推為執行業務收入嗎?

必須以記帳士之投保身分認定。
1.記帳士事務所合夥人記帳士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投保金額。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2.記帳士事務所合夥人如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以薪資所得申報投保金額,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收入列報個人綜所稅),應於分配盈餘時(最遲於5月底前),計算扣取2%之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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