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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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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施行前有年資者的給付權益給付 老年年金: 年金給付項目與請領條件: 老年給付一次金:年滿60歲,加保年資未滿15年。一年一個月,60歲後以5年計。 老年年金給付 年滿60歲 加保年資15年以上。(領取年金沒有年資上限。30年46.5,40年62,50年77.5) 展延年金 年滿60歲,加保年資十五年以上,延後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之次月起至提出申請之當月止。則82 減給年金:可提前五年請領,每提前一年減百分之四給付。60歲領年金平均餘命22年,60-65展延年金平均餘命17年,60-55淢額年金平均餘命27年。 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自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至65歲止。 請領老年給付,應離職退保,並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領年金)。領取老年給付,不得再行加保。擔任有危險,堅強体力工作,年資15年,年滿55歲可領年金。不適用領年金年齡及展延,提前年金規定。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與平均月投保薪資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0.775%計算,並加計3,000元。2.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55%計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 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按實際加保月數計算。例19-2。集中提高投保薪資或兼職,以造成最高六十個月高投保薪資,有取巧的道德風險。 (選領老年給付者按三年平均。職業工人每年得按投保薪資百分之十五比例調高) 失能年金給付 (一)普通事故失能給付 付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診斷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請領失能補助費。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仍發一次金。 給付標準: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所定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每滿一年,發給1.55%。金額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 97.12.31.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符合前項條件,得請領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年資,得分別計算,合併發給。 眷屬補助 有眷屬者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身体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應按其加重部分,計發失能給付。依前項規定給付年金者,按月發給年金給付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已局部失能計算一次金之之半數之金額,扣減完畢為止。則50。至原已局部失能,未請領失能紷付,按標準發失能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逕予退保。 失能給付有複檢,費用基金負擔。至少每五年審核失能程度。認失能程度不符領年金,停發年金改發一次金。 (二)職災事故失能給付 請領條件與給付標準: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診斷為永久失能,請領失能補償費。 失能給付一次金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發給失能補償費1.55%。並增給百分之五十。 失能年金給付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每滿一年,發給1.55%。金額不足4,000元者,按4,000千元發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作能力者,另加發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費一次金。 眷屬補助 有眷屬者每人補助百分之二十五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五十。 (三)眷屬補助 請領失能給付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加發條件         停發情形 配偶 1.年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配偶 1.再婚    (一)無謀生能力              2.未滿55歲,扶養子    (二)扶養第三款子女 不在此限       女不符合左列(一)(二)                          規定   2.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3.不符左列2之規定     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子女 1.未成年               子女不符合左列加發條件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月收入未達投保     薪資第一級。  註:1.養子女須收養六個月以上。       入獄,羈押,拘禁及失蹤    2.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之認定。則86 死亡給付  (一)遺屬年金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得請領年金給付。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職災死亡 除喪葬津貼五個月外,有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及一次發給十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選擇請領遺屬津貼者,發給四十個月。 被保險人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請領差額 則88 依63條之一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被保險人年資滿十五年,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遺屬年金  2.給付標準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請領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1.加保年資未滿一年,發給十個月。五個月喪葬津貼。 2.加保年資滿一年未滿二年,發給二十個月。五個月喪葬津貼。 3.加保年資滿二年,發給三十個月。五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的加發 同一順位有二人以上時,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遺屬年金 3.請求權的行使 當序受領人存在時,後順序受領人不得請領。領。領。 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1.領取遺屬年金期間死亡。 2.行蹤不明或人在國外。 3.提出放棄請領書。 4.於符合請領條件一年內未提出請領。 前項次順序人領取遺屬年金,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人受領。但已發予第二順序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亦不補發。 遺屬年金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時請領,其請領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依法追溯補發,但已由他受益人領取部分,不適用之。 (一)遺屬年金 4.請領與停發        請領條件 例63                停發條件 例63-4 配偶 1.年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配偶1.再婚       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2.未滿55歲,有謀生能力       (一)無謀生能力                扶養子女件不合請領      (二)扶養54條一項三款子女           條件    2.年滿45歲,婚姻存續一作能力者,另加發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費一次金。 眷屬補助 有眷屬者每人補助百分之二十五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五十。 (三)眷屬補助 請領失能給付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加發條件         停發情形 配偶 1.年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配偶 1.再婚    (一)無謀生能力              2.未滿55歲,扶養子    (二)扶養第三款子女 不在此限       女不符合左列(一)(二)                          規定   2.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3.不符左列2之規定     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子女 1.未成年               子女不符合左列加發條件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月收入未達投保     薪資第一級。  註:1.養子女須收養六個月以上。       入獄,羈押,拘禁及失蹤    2.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之認定。則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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